发布日期:2024-10-11 18:18 点击次数:79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韩宋辉)近日,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了《零售租赁业务合同示范条款》(下称示范条款)。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8月27日回答上证报记者提问时表示,示范条款旨在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将业务的关键信息和容易引发纠纷的症结点在合同签署环节予以明确,提高零售租赁业务规范性的同时,切实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融资租赁是天津金融业的一张闪亮名片,这离不开良好的政策环境、监管环境、司法环境和市场环境的支撑。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以车辆租赁业务为代表的零售租赁业务,因标准化程度高、租赁物价值明确、权属易于确认、处置方式灵活,逐渐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转型方向。
“零售租赁业务承租人主要为自然人或小微企业,业务小额分散,高度依托金融科技和服务外包,形成了与传统融资租赁业务相差异的业务经营模式。”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无论业务模式如何变化,融资租赁合同始终是租赁业务开展的基础。一份公平合理、条款清晰的合同,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利于规范各方的签约履约行为,确保融资租赁业务的正常开展。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约式合同,消费者在签署的时候往往处于弱势方。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坦言,如果合同的约定不够清晰、明确,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租人就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来作出对自身有利的解读。为规避上述问题,示范条款对业务争议的焦点问题,比如租金构成、租息及计算方法、租赁物残值确定、消费者信息保护、反商业贿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充分体现了金融工作的人民性。
实践过程中,融资租赁合同条款不严谨,危害的不仅仅是承租人的权益,出租人的权益也有可能受到侵害。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遇到,个别承租人利用合同条款漏洞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给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记者注意到,针对这些情况,示范条款规范了对于租赁物的追踪、取回和安全生产、租金催收、租赁业务转让等内容的表述,尽可能将出租人的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同样的标准制订融资租赁合同,进而形成统一的业务标准,积极践行“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的功能监管原则,在防范监管套利的同时,推动行业整体协调发展。
零售租赁业务的一大特征是,承租人数量多且分散在全国各地,在司法调解和法律诉讼过程中,占用了公司及司法机关大量的资源。“我们在示范条款中对租赁业务关键信息表述进行了统一,提升了租赁业务的标准化程度,同时对合同条款确认、有效送达方式及送达标准、诉讼管辖等内容进行明确,较好提升了司法机关对相关业务进行调解和审判的效率,助力我市金融法治体系建设。”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示范条款还对采取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形式签署合同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认为,这进一步夯实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签章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的适用性,为线上送达、线上庭审、线上执行等智慧法庭体制的运营提供便利。
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说,下一步,天津金融监管局将会同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规在线股票配资,鼓励倡导辖内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零售租赁合同中充分使用示范条款,发挥好示范条款的效用,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租赁行业监管环境和法治环境,形成持续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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